按照《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济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现将济宁市市属及以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含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开区)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情况予以公示。
3.用人单位成立未满1 年的,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的2倍计算;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龙珠体育民共和国残疾人证》(3-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4-8级)人员,按照残疾人实际就业月数除以用人单位成立月数所得结果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