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7月1日,位于杏花岭区牛驼公路附近的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东山矿产资源事业部发生一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杏花岭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杏花岭分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区总工会、中涧河镇等部门组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调查组通过调阅有关资料文件、与相关人员谈话等调查取证工作,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2021年,东山矿磨粉原料输入、倒运、混配环保改造项目列入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公司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项目计划。2022年3月,经施工检修招投标,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为该项目中标单位,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与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矿制粉原料输入、倒运、混配环保改造项目施工合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与山西震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签订《东山矿制粉原料输入、倒运、混配环保改造项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完成备案。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2022年,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计划对原料棚进行改造,经前期接触,初步约定由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施工,尚未签订合同。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东山矿产资源事业部原料棚与东山石灰石矿制粉原料输入、倒运、混配环保改造项目原料棚紧挨。
1、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洪子峪矿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W;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FM 安许证[2021]062号;许可范围:熔剂用石灰石岩露天开采;单位地址:太原市杏花岭牛驼公路12号;有效期:2021年6月23日至2024年6月22日。
2、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N;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或控股);成立日期:2002年01月29日;营业期限:2002年01月29日至2028年11月18日;住所:太原市杏花岭区尖草坪街49号;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矿山建设施工、井巷工程、拆除工程、道路施工、防腐、防水、保温工程;矿产资源开采:矿山开采、矿产品加工;施工机料具租赁;道路货物运输;钢结构制造;爆破工程:拆除施工;矿山建设技术咨询;物业服务;矿山设备租赁;管道工程建筑;造林绿化工程:施工;土地整治服务;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装卸搬运;小型微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制造(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晋)JZ安许证字[2015]000231-4/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19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8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114106655;有效期:2022年12月31日;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3、山西震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U;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04月15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186号;经营范围:冶炼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电力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山工程的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技术咨询;设备安装工程及设备制造监理、工程检测(按资质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14000338-4/1;有效期:至2023年10月11日;业务范围: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冶炼工程监理甲级;矿山工程监理甲级;电力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4、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2(3-2);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84年07月30日;营业期限:/长期;住所:太原市尖草坪区大同路152号;经营范围:钢材、纯铁、特钢、电渣、废钢材加工:不锈钢制品、铁艺围栏、劳保用品、服装、吊具、抓斗结构件、换热器、散热器、预热器、冷却器、金属尼龙制品、石墨制品、弹簧、阀泵、滤芯、高压胶管、液压件、工业用添加剂、熟料、涂料的加工;油漆喷绘;标牌、金属洗涤剂、润滑油脂、沥青、钢丝绳扣的加工;轮胎翻修;磁铁矿粉、生铁、冶金炉料、桶装润滑油、日用品、化妆品的销售;石料粉碎;金属涂层料加工;不锈钢(玻璃钢)雕塑的设计、安装。机电设备修理、电器管道安装、起重设备检修安装、锅炉压力容器、工业设备的清洗、油桶清洗、装潢、写字楼出租、货物搬运、为太钢提供劳务、餐饮;工业控制安装、调试;网络架设(仅限太钢厂区内);脱硫剂加工;皮带机和托辊的生产及销售;煤炭购销、加工及运输;照明设备、宣传栏的制作;室外装饰工程;厨房设备、燃气灶具的设计、安装、维修、生产和销售;制冷设备、厨房用品、酒店用品的生产、销售、安装及维修;道路货物运输;食品经营;不锈钢焊接管、管件的生产及销售;金属钢管的生产及销售;(复合脱硫剂、脱磷剂、KR脱硫剂、低碳白灰、氢氧化钙粉、石灰粉剂、RH灰等)冶金辅料的生产及销售;标准件、五金交电、铸锻件及通用零部件、家具、针纺织品、消防产品、电子产品的销售:除尘布袋的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4月,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始进行东山石灰石矿制粉原料输入、倒运、混配环保改造项目施工(项目经理为孔令慧,安全员为杨希,钢结构组组长为安全青),项目施工地点位于东山石灰石矿制粉事业部,首先拆除旧原料棚然后安装新原料棚,至6月底新原料棚钢柱钢梁已基本安装完毕。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与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就东山矿产资源事业部原料棚改造进行接触后,6月20日,孔令慧将施工合同初稿电子版(合同开工日期为2022年7月1日)报给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相关人员,双方未再进行联系。6月30日下午,孔令慧安排杨希和安全青于7月1日对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东山矿产资源事业部的原料棚高低差进行测量,孔令慧随后离开工地回老家,未将该测量工作计划告知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和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相关人员。7月1日上午,杨希组织召开班前会,对当天给东山石灰石矿原料棚施工和福达原料棚高低差测量情况进行安排。班前会后,杨希、安全青、工人到达施工场所,安全青先安排钢结构组安玉胜及其他工人在东山石灰石矿原料棚进行施工。上午10时左右,安全青与安玉胜两人一起去福达测量原料棚顶部高低差,安全青与安玉胜从福达原料棚东侧外面的扶梯上到棚顶,随后到了原料棚西南角。东山石灰石矿新原料棚东侧施工新安装的钢柱钢梁和福达原料棚紧挨,安玉胜先将安全带扣挂到挨着福达原料棚西南角的东矿新原料棚1根钢柱上方的安全扶手站在福达原料棚棚顶后,安全青绕过安玉胜骑在东矿新原料棚所安装的1根钢梁上并且把安全带扣在钢梁上,安全青在安玉胜的北侧并背对着他,安全青骑在钢梁上往北侧挪动7米左右距离时,安玉胜告知安全青肚疼,安全青发了牢骚后回头已经看不见安玉胜,安玉胜挂安全带的安全扶手完好,原料棚顶有个窟窿。安全青急忙喊周围的工人,随即从原路返回下到地面,安全青在福达原料棚下发现安玉胜,安全帽及安全带还在其身上(安全带及挂钩无损)。杨希于10时20分左右拨打了120,急救人员将安玉胜送至太原市中心进行抢救,安玉胜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于11时50分左右向市、区两级有关单位上报:1名工人从东山石灰石矿料棚建设工地坠落;经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后,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于18时20分左右又向市、区两级有关单位上报: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1名工人在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原料棚核实项量时发生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
接到事故报告后,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要求迅速查明原因,做好善后处置。区应急管理局、公安杏花岭分局、中涧河镇政府等工作人员赶往现场,了解情况,核实原因,并对善后等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该起事故导致1人死亡。死者为安玉胜,男,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云冈区平旺乡平旺村人,身份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该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150万元。
安玉胜在事发前佩戴安全带并挂在安全扶手上,事发后,安全带仍在安玉胜身上并保持完好。经分析判断,安玉胜疑是因肚疼引起身体不适将安全带从安全扶手解开并因身体不适失去平衡致使从棚顶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安玉胜违规将安全带从安全扶手解开且身体失去平衡致使从棚顶坠落,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1、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与相关单位协调工作不到位,对企业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与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协调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掌握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业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3、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对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到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作业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4、山西震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监理责任,未发现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到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作业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1、安玉胜: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人,违规将安全带从安全扶手解开且身体失去平衡致使从棚顶坠落,对这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本应追究其有关责任,鉴于安玉胜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2、安全青: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钢结构组组长,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安玉胜的违规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0.5万元整。
3、孔令慧: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职责不力,安全管理及协调工作不到位,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的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建议给予警告,并对其罚款1万元整。
4、荀陈刚:员,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东山矿产资源事业部副部长,履行职责不力,与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协调工作存在不到位情况,未能及时掌握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之规定,建议由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委给予其警告处分。
5、黄建东:山西震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总监,履行监理职责不到位,未发现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到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建议由山西震益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给予其批评教育。
6、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东山石灰石矿:对施工单位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工人到山西太钢福达发展有限公司作业行为,对该起事故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向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7、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企业的安全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制止作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导致事故的发生,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山西矿山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1、各企业要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及隐患排查力度,针对具体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杜绝“三违”行为,确保安全作业,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各单位要始终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狠抓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监管责任到位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到位,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